送货 - 一般销售条款 - 退货政策及售后服务

1NFINITX DISTRIBUTION 2026 销售通用条款和条件


第 1 条 - 适用范围
根据《商法典》第 L 441-1 条,本销售通用条款和条件构成双方商业关系的唯一基础。
其目的是确定 1Nfinitx Distribution 公司(“供应商”)向要求其提供以下产品的专业买家(“买家”或“买方”)提供产品的条件:计算机、计算机设备、各种类型的外围设备(高保真、视频、音频)和软件、电子和通信设备,以及一般所有所谓的高科技产品、旅行用品、箱包、皮具、营养品、浴室和家居配件(“产品”)。
它们无限制或无保留地适用于供应商向同类别买家进行的所有销售,无论买家文件中可能出现的任何条款,特别是其采购通用条款。
根据现行法规,本销售通用条款和条件将系统地传达给任何提出要求的买家,以便他们可以向供应商下订单。
所有产品订单均表示买家接受本销售通用条款和条件。
供应商目录、宣传册和价格表中的信息仅供参考,并可随时修订。供应商有权进行其认为有用的所有修改。
本销售通用条款和条件将立即传达给任何提出要求的买家。
根据现行法规,供应商保留根据与买家进行的谈判,通过制定特殊销售条款,偏离本销售通用条款和条件中某些条款的权利。
此外,供应商还可以根据被考虑的客户类型,根据客观标准确定,制定类别销售通用条款和条件,以偏离本销售通用条款和条件。在这种情况下,
类别销售通用条款和条件适用于所有符合这些标准的运营商。
我们的代表、受托人或代理人做出的承诺只有在获得我们书面确认后才对我们具有约束力并可执行。


第 2 条 - 订单 - 价格

2-1
销售只有在供应商明确书面接受买方订单后方可完成,供应商将特别确保所要求产品的可用性。
订单必须通过买方正式签署的采购订单书面确认。
订单的考虑和接受将通过电子邮件确认。
供应商计算机系统中记录的数据构成与买方进行的所有交易的证据。
最低订单金额设定为200欧元(不含税)。
所有剩余订单将自动取消。
对于金额等于或大于500欧元(不含税)的订单,产品将免运费和包装费运至法国本土,包括科西嘉岛以及摩纳哥公国和安道尔公国。
对于金额低于500欧元(不含税)的订单,法国本土(包括科西嘉岛以及摩纳哥公国和安道尔公国)的运费为20欧元(不含税)。
对于法国本土(包括科西嘉岛以及摩纳哥公国和安道尔公国)以外的订单,运费将在订单下达时计算,并随后通知买方。买方承诺支付所有因产品进口而产生的税费、关税、增值税以及根据收货国法律应支付的所有其他税费。
网站www.1nfinitx.eu专为希望转售我们产品的专业人士设计。价格访问权限仅限于已从供应商处获得访问代码的专业人士。

2-2
买方提出的任何修改,在订单经双方确认后,供应商将不予接受。

2-3
在订单经双方确认后,供应商将不接受买方提出的任何订单取消请求。

2-4
产品按照供应商在下订单当日的有效价格提供,如适用,则按照提供给买方的具体商业报价提供。这些价格在其有效期内(由供应商指定)是固定的,不可更改。
这些价格是净价,不含税,出厂价,包装费另计。不包括运输费,也不包括可能的关税和保险费,这些费用由买方承担。
根据买方提出的具体要求(特别是交货方式和时间,或付款时间和条件),可以实行特殊价格条件。届时,供应商将向买方发出具体的商业报价。


第3条 - 付款条件

 - 如在交货前现金支付
价格应在产品交付前72小时全额现金支付,具体条件见下文“交付”条款所述,并按提供给买方的发票所示。对于提前付款,不提供任何折扣。

- 如价格需延期支付
价格应在交货后三十 (30) 天内全额一次性支付,具体定义见下文“交付”条款,并经买方与供应商在商业谈判中共同商定。此期限将在发给买方的发票上注明。对于提前付款,不提供任何折扣。

可使用以下支付方式:
     - 信用卡:Visa、MasterCard、American Express、其他蓝卡
     - 通过PayPal
     - 通过银行转账。

买方的付款只有在供应商实际收到应付金额后才被视为最终付款。
任何逾期未付的发票将导致自发票上注明的付款日期次日起计算的滞纳金,按含税价格和欧洲央行最近一次再融资操作利率加十个百分点(外加增值税)计算。
任何逾期未付的款项将立即自动导致后续款项和所有剩余款项到期,并中断任何正在进行或即将进行的交付。
这些规定不影响公司可能要求获得任何损害赔偿的权利。
除非供应商明确、事先书面同意,且相互债权和债务确定、流动且到期,否则买方因迟延交付或所订购产品不符而可能产生的罚金与买方因购买上述产品而应支付给供应商的款项之间不能有效进行抵销。
最后,因延迟付款,买方应自动且无需事先通知支付40欧元的统一追偿费。如果实际发生的追偿费用超过此金额,供应商保留向买方要求额外赔偿的权利,需出示相关证明文件。
在买方完全支付货款之前,供应商保留对所售产品的所有权,使其能够收回上述产品。
买方支付的任何预付款将作为固定赔偿金归供应商所有,不影响供应商因此对买方采取任何其他行动的权利。
另一方面,损失和损坏的风险将在订购产品交付时转移给买方。
因此,买方承诺自费为订购的产品投保,受益人为供应商,投保至所有权完全转移为止,并在交付时向供应商提供证明。否则,供应商有权延迟交付,直至提供该证明。
如果付款日期在发票上所示日期之前,且早于本销售总则中规定的期限,供应商将不提供任何折扣。
与代表成员运作的采购中心签订的任何商业合作和服务协议,必须事先由该中心书面确认其授权。
商业合作和服务的应付金额将根据商业合作和服务合同中规定的报酬,在扣除年度内可能发出的任何贷项后,按年度净销售额(不含税)确定,并根据客户出具的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发票进行结算。
上述款项的支付须以在约定时间内全额支付所有应付给供应商的发票为前提。
如果发票未支付,供应商将在支付任何商业合作或服务发票时从客户所欠债权中扣除该金额。


第5条 - 交付

我们的交货时间在收到订单时确认,仅供参考。明确约定,无论出于何种原因,超出订单时指明的交货期限,订单或销售均不会终止对买方有利的条款,且不得因迟延交货而要求赔偿,除非经公司明确和事先书面同意。
交付将在买方指定的交付地点通过发货人或承运人进行,产品运输风险由买方承担。
产品的交付和交货可在买方指定的任何其他地点进行,但需提前14天通知,费用完全由买方承担。
同样,如果买方对所订购产品的包装或运输条件有特殊要求,并经供应商书面正式接受,则相关费用将另行开具补充发票。
买方有义务在交货时检查产品的外观状况。如果买方在交货时未明确提出异议,则供应商交付的产品在数量和质量上将被视为符合订单要求。
买方有七十二 (72) 小时的时间,自订购产品交付和收货之日起,以书面形式向供应商提出异议。
如果买方未遵守这些手续,任何索赔都将不被有效接受。
供应商将尽快免费更换经买方正式证明不符合要求的已交付产品。
任何未售出商品的退货均不予接受,除非经公司同意,在这种情况下,未售出商品退货的所有费用,特别是运费,将由买方承担。


第6条 - 所有权转移 - 风险转移

所交付的货物在主要和附属价格完全支付之前,仍为供应商所有,并符合《商业法典》L 624-16 条的规定。
交付汇票或产生付款义务的凭证不构成《本规定》意义上的付款。
在向公司支付全部款项之前,买方将被视为无偿保管人,并自行承担所有权保留条款下所售商品的全部风险。
本所有权保留条款不妨碍在交货时将所售商品的灭失和损坏风险以及它们可能造成的损害转移给买方。
买方确认,交货应由承运人执行,供应商在将订购产品交付给承运人并经承运人无保留接受后,即被视为已履行其交货义务。
因此,在订购产品未交付或在运输或卸货过程中发生损坏的情况下,买方无权向供应商寻求担保追索。
买方承诺自费妥善投保并维护公司所有权保留条款下出售的商品。
根据供应商的要求,买方应证明其已购买所有保险,以确保货物的人身责任和防盗、水灾、火灾等。在任何情况下,买方均不得在所有权保留条款下出售的货物上设定质押或抵押权,也不得将货物作为对第三方的担保。
如果发生扣押或任何影响供应商对所有权保留条款下出售的货物权利的事件,买方承诺在48小时内以带回执挂号信通知供应商,否则将承担相当于相关货物销售价格20%的固定赔偿金,且不影响供应商要求立即退还该货物的权利,如果未履行本义务。
如果未付款,只要任何到期款项或合同义务未被履行,供应商有权在发出挂号催款函后立即收回货物,这不影响因未能履行合同义务而可能造成的损害赔偿。买方已支付的任何预付款将作为损害赔偿金归供应商所有。
与收回货物、追讨供应商债权或第三方干预相关的费用将由买方承担。
对于收回的货物发生的任何损坏,供应商有权要求支付赔偿金,以弥补货物的所有维修费用。
买方承诺在转售货物时书面告知其客户所有权保留条款的存在,并且根据《商法典》第621-124条,公司有权向他们追讨所有权保留条款下出售货物的价格。
提供给买方销售点的演示材料(展示架、POP广告等)仍为供应商所有。这些材料将根据公司的简单要求予以归还。
买方承诺不通过任何平台、网站(除了自己的业务活动之外)转售订单产品。


第7条 - 供应商责任 - 保证

因制造缺陷退回的商品,如在12个月内开具发票,将进行标准更换。
超过此期限,任何索赔将不予受理。
有缺陷商品的退货必须支付运费。
在任何情况下,供应商均不因任何原因支付损害赔偿。
如果相关商品因非为确定其性质、特征和/或符合性所必需的操作而导致贬值,则不能进行退款。


第8条 - 个人数据 (GDPR)

根据2016年4月27日第2016/679号《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的规定,自2018年5月25日起生效,供应商需要收集有关客户的个人数据,包括以下身份识别数据:
专业联系方式(特别是:公司名称、资本、注册地址、SIREN、SIRET、RCS识别号),如适用,客户公司担保人的公民身份,银行参考资料以及可能开展其活动所必需的任何其他信息。
从买方收集的个人数据由供应商进行计算机处理。这些数据记录在其客户文件中,对处理其订单至关重要。这些信息和个人数据也出于安全目的而保留,以遵守法律和法规义务。它们将被保留至执行订单和可能适用的担保所需的期限。
数据处理的责任方是供应商。对个人数据的访问将严格限于负责数据处理的员工,这些员工有权因其职责而处理数据。收集到的信息可能会根据合同与公司相关的第三方共享,以执行外包任务,无需买方授权。
在履行其服务范围内的职责时,第三方对数据的访问权限有限,并有义务按照适用的个人数据保护法律法规使用数据。除上述情况外,未经买方事先同意,供应商不得向第三方出售、出租、转让或提供数据访问权限,除非因合法理由而被迫这样做。
如果数据需要传输到欧盟以外,买方将收到通知,并且将向买方详细说明为确保数据安全而采取的保障措施(例如,外部服务提供商加入“隐私盾”,通过法国国家信息与自由委员会(CNIL)验证的标准保护条款,采用行为准则,获得CNIL认证等)。
根据适用法规,买方拥有查阅、更正、删除和数据可携性方面的权利,以及因合法理由反对处理的权利,买方可通过以下邮政地址联系数据控制者行使这些权利:1Nfinitx Distribution, 5 RUE GEORGES POMPIDOU 94270 KREMLIN BICETRE。
或通过以下电子邮件地址:contact@1nfnitx.eu
如有投诉,买方可以向供应商在法国国家信息与自由委员会(CNIL)的数据保护专员提出投诉。


第9条 - 不可预见的情况

根据《民法典》第1195条的规定,如果合同签订时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变化,未接受承担过高执行风险的一方可以要求其合同方重新谈判合同。


第10条 - 强制实物履行

如果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义务,违约受害方有权要求强制实物履行由此产生的义务。根据《民法典》第1221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在简单催告义务人(通过带回执挂号信发出但未成功)后,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即使对于善意的债务人而言,其成本与债权人的利益之间存在明显不平衡,也可以继续强制执行。


第11条 - 不履行抗辩

兹提醒,根据《民法典》第1219条的规定,每一方均可拒绝履行其义务,即使该义务已到期,如果对方不履行其义务,且该不履行行为足够严重,即可能导致合同的继续履行受到质疑或根本性地破坏其经济平衡。暂停履行将立即生效,自违约方收到受害方为此发出的违约通知后,该通知应表明受害方打算适用不履行抗辩权,直至违约方纠正已发现的违约行为。该通知应通过挂号信回执或任何其他可提供发送证明的持久书面载体送达。
根据《民法典》第1220条的规定,如果明显看出其中一方未能按期履行其义务,且该不履行的后果对受害方造成了足够严重的损害,则此不履行抗辩权也可作为预防措施使用。
此权利的使用风险由主动采取行动的一方承担。暂停履行将立即生效,自被推定违约方收到适用预防性不履行抗辩权的意图通知后,直至被推定违约方履行其明显存在未来违约的义务。该通知应通过挂号信回执或任何其他可提供发送证明的持久书面载体送达。


第12条 - 不可抗力

如果一方未能履行或延迟履行其任何义务,且该情况是由于《民法典》第1218条所指的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则双方不承担责任。
经明确约定,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供应商或其任何供应商无法控制的、不可预测且无法阻止的任何性质的事件,包括自然灾害、破坏、禁运、罢工、运输中断或延误、通讯或原材料、能源供应中断、事故等。
发现事件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其无法履行义务,并向其提供解释。义务的暂停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成为相关义务不履行的责任原因,也不得导致支付损害赔偿或滞纳金。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供应商解除其部分或全部合同义务。


第13条 - 合同解除

13-1 - 因情势变更而解除
因履行某项义务变得过于 onerous 而无法履行的解除,只能在发出声明打算适用本条款的催告函(通过挂号信回执或任何法外行为通知)5天后生效。

13-2 - 因不可抗力而解除
因不可抗力而当然解除,只能在发出催告函(通过挂号信回执或任何法外行为通知)5天后生效。
但是,该催告函必须提及打算适用本条款的意图。
双方明确约定,可以在不发出传票或履行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当然解除本合同。

13-3 - 解除的共同条款
双方明确约定,根据《民法典》第1344条的规定,本协议项下支付义务的债务人,仅因该义务到期即可被视为已收到正式催告。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合同终止之日止,双方之间交换的服务在相互履行过程中已发挥其效用,因此,对于在未收到对价的最后一次服务之前的期间,不予退还。
在任何情况下,受损害方均可向法院申请损害赔偿。


第14条 - 争议

为共同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同意在收到其中一方发出的挂号信回执通知后5天内会面。
本友好解决程序是双方提起诉讼的强制性前置条件。任何违反本条款提起的诉讼将被宣布不可受理。
但是,如果双方在5天期限结束后仍无法就妥协或解决方案达成一致,则争议将提交至下文指定的司法管辖区。

第14-1条 - 管辖权
本合同及由此产生的协议可能引起的所有争议,无论涉及其有效性、解释、履行、解除、后果和后续行动,均应提交巴黎法院审理。


第15条 - 适用法律 - 合同语言

本通用条款确定通用条款的形式及其产生的操作受法国法律管辖。
它们以法语撰写。如果它们被翻译成一种或多种语言,则在发生争议时,仅以法语文本为准。


第16条 - 买方接受

本通用销售条款以及随附的折扣和返利价格表,已获得买方的明确同意和接受。买方声明并确认其已完全了解这些条款,并因此放弃援引任何相反文件,特别是其自身的通用采购条款。